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0-585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9-24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2020-09-24 11:23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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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提出深入推进法治畲乡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参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3、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县政府提出审查报告。承办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承办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工作。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县政府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4、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5、指导和组织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和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6、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承担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8、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9、管理全县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

10、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2、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全面依法治县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 政策研究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发展大局、生态环境、改善民生、政府自身建设等,推动具有畲族特色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规范行政决策。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展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民高效、均衡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创新调解制度机制,推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和依法治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筑牢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底线。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机制,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

纳入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为零。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1,730.94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32.33万元,增长8.28%。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收入和支出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707.63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705.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705.0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收入合计99.8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2.6万元,占收入合计0.1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705.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5.93万元,占71.9%;项目支出479.19万元,占28.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705.13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30.09万元,增长8.26%。主要原因是:随着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业务开展,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相应都有所增长。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5.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30.09万元,增长8.26%。主要原因是:随着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业务开展,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相应都有所增长。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5.1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1,426.75万元,占83.67%;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7.56万元,占8.07%;卫生健康(类)支出63.02万元,占3.7%;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5万元,占0.29%;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72.79万元,占4.27%;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494.30

万元,支出决算为1,705.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1.09%,主要原因是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行政业务拓展有新增项目,项目经费有追加。其中: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760.24万元,支出决算为922.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3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9年度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经费增加以及人员经费追加支出。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72.65万元,支出决算为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9.8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经费调整及上级补助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为147.10万元,支出决算为206.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0.3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9年度司法行政机构改革增加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34万元,支出决算为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1.7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9年度追加民主法治村创建经费21万元。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年初预算为62万元,支出决算为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6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9年10月起公证体制改革公证收费由列收列支非税收入改为事业单位收费模式,无公证费返还拨入,公证支出统一并入局本级,故律师公证管理项目返还减少。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54万元,支出决算为68.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7.2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法律援助案件增加、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提高致法律援助经费追加。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年初预算为36万元,支出决算为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的主要原因:社区矫正按年初预算数执行。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2万元,支出决算为30.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1.6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用于司法行政其他司法支出减少。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26.32万元,支出决算为20.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9.5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经济科目调整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84.05万元,支出决算为83.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6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及经济科目调整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3.62万元,支出决算为32.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83%,决算数小于预算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及经济科目调整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62.20万元,支出决算为63.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3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人员调整。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70.63万元,支出决算为72.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0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人员调整。

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该项目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效和部门联合文件规定由民宗拨付少数民族法律援助补助经费,年初本单位未予安排预算。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25.9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36.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89.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与2018年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无增减。主要原因是: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6

万元,支出决算为12.56万元,完成预算的78.50%,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财政相关规定,决算支出数要小于预算数,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了三公经费使用。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8年度相比,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年度内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18万元,占57.21%,与2018年度相比,减少9.9万元,下降57.96%,主要原因是因2018年更新执法执勤用车所需公务用车购置产生费用,2019年度无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全部为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37万元,占42.79%,与2018年度相比,减少0.01万元,下降0.18%,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财政相关规定,决算支出数要小于上年决算数,厉行节约,规范接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度内未安排因公出国(境)。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10.50万元,支出决算为7.18万元,完成预算的68.3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是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过程中以经济节约为主,避免铺张浪费。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18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普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调解等执法执勤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9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5.50万元,支出决算为5.37万元,完成预算的97.64%。主要用于接待司法行政业务开展时上级及兄弟县市公务接待等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财政相关规定,决算支出数要小于预算数,进一步厉行节约,规范接待。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90批次,累计550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外宾接待;接待0人次,0批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3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司法行政业务开展时上级及兄弟县市公务接待等支出。接待550人次,90批次。

(九)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司法局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479.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组织对2019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组织对“政府法律顾问”“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9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9.1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对“政府法律顾问”“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项目委托或局内评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开展情况总体良好,各项目都较好地完成了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司法行政机关以新机构为起点,立足新职能,围绕新要求,担当新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志不求易 事不避难”赶考精神,以“司法之干”担纲“丽水之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亮点纷呈,不断推动法治畲乡、平安景宁再上新台阶。

组织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1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9.1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委托局内评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司法局整体支出绩效总体良好,各项目标达到了相应时期执行进度,各项目按年初预算实施,使财政收支预算执行都得到制度保障,体现了实施效果。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至少公开2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附绩效自评表)

司法局在2019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政府法律顾问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9分,自评结论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64.482万元,执行数为64.48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法治景宁”提档升级,成功创建全省法治(市、区)工作先进单位。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考核目标,结合实际,落实法治景宁(法治政府)工作任务分解,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党委巡察范围,对各项指标进行每月跟踪汇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9年6月被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评为2018年度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二是“山海协作”统筹资源,为100家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探索法律服务新方法,成功与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鄞州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确立合作互助关系,推进两地开展“局所”“所所”结队合作,打造“山海协作”法律服务新模式,该做法获人民网、丽水日报头版、浙江在线、浙江日报等多媒体报道。在此合作基础之上,携手合作推出“向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借力其人才资源,律师团队,通过“线上线下”“双向联动”的形式,为全县100家民营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同时,推出“向企”说法栏目、“向企”课堂及“向企”线下坐诊等活动,围绕政策红利、时政热点、频发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并解决对策;必要时上门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截至目前,进企业“法治体检”52次,平台解答法律咨询271余次,解决法律问题132个,涉及合同金额达5800余万元;推出向企说法栏目2期,线下坐诊5次,专题讲座3次。三是 “域外网格”创新发展,打造社会治理新模式。组建域外网格法律服务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2019年以来,组队赴成都、义乌、温州等18个服务域外景商12余次;延伸建立派驻网格律师制度、域外调解工作室,通过结对域外景宁律师,线上线下对7万多域外景商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线上线下化解矛盾130余起,接受法律咨询300余次,该项举措在义乌作为“试点”率先铺开,在金华日报头版刊登。四是“经验做法”沿袭发展,实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复制创新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全省率先全覆盖的成功经验,2019年以政府统一采购的形式,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和律师擅长领域综合考虑,依照双向选择原则,为全县90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率先在丽水市实现全覆盖,丽水日报头版、浙江在线、搜狐等媒体先后刊登;2019年11月15日,召开全县90家党政机关、142个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培训会,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绩效目标设定不够精细;二是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待提升。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细分绩效目标;二是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充分体现项目绩效成果。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8分,自评结论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6万元,执行数为85.965万元,完成预算的99.96%。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志愿服务”个性突显,不断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组建景宁首支“畲乡阳光志愿者服务团队”,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兴趣、特长及职业,依托“志愿汇”,参与到扫黑除恶、焕新乐园、无偿献血等一系列活动中,不断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今年以来,组织活动达30余次,参加人数达1000余人;深入开展大帮教机制,与8个科室、3家律师事务所、爱心协会签订了帮教协议,着力打造“社区矫正+普法”、“社区矫正+律师”两大品牌。二是全力做好社区矫正维稳安保工作。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全国省市“两会”、70周年大庆安保等特殊时期的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通过全面走访、深入摸排、警示教育、重点管控、信息协调,确保管控“全方位、无遗漏、不留死角”。截至2019年,全县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27人,做出警告23人次,收监执行5人,无脱漏管,重新犯罪1人,重新犯罪率0.43%;刑释解教人员429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256人,期满解矫人员173人,安置率100%,帮教率100%,当年重新犯罪率0.47%。12名社区服刑人员获得特赦。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绩效目标编制不够完善。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力求公共法律服务上有新突破。二是加强学习,提升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质量。

 

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绩效自评表






评价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经济性

项目必要性

依据充分性

项目设立依据充分,符合上级政策要求。(5分)

5

符合经济社会需要

政府法律顾问符合实际需求。(5分)

5

方案科学性

目标明确性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求。(5分)

5

计划科学性

按照年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计划实施。(5分)

5

效率性

产出效率

计划完成率

全面完成年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计划(25分)

25

资金管理效率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25分)

25

有效性

产出效果

社会效益

法治畲乡建设上有新作为、依法行政上有新进展、法律服务上有新突破(20分)

19

满意度

相关群众满意度

法律顾问对象满意度100%(10分)

10

得分总计

99

评价结论

优秀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经费项目绩效自评表






评价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经济性

项目必要性

依据充分性

项目设立依据充分,符合上级政策要求。(10分)

10

符合经济社会需要

落实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实际需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5分)

5

方案科学性

目标明确性

针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两劳回归人员。(10分)

10

计划科学性

按照年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实施。(5分)

5

效率性

产出效率

计划完成率

全面完成年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20分)

20

资金管理效率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执行率99.96%(25分)

23

有效性

产出效果

社会效益

加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两劳回归人员管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分)

20

满意度

相关群众满意度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满意度100%(5分)

5

得分总计

98

评价结论

优秀

 

3.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如有)。

4.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每个部门至少将1个部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

 

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实施依据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景政办发【2015】17号)为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需要相应的工作经费。

2、项目总体目标

为全县的党政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提高各单位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水平,推进法治畲乡建设。为顾问单位重大决策、重点行政行为和重点民生项目提供了法律意见,参与顾问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作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和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接受党政机关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涉法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法律顾问工作延伸等。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年初预算安排工作经费64.482万元,实际到位64.482万元,全年使用64.482万元,执行率达到100%。

二、政府法律顾问项目开展情况

(一)、聚焦法治景宁建设,提升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按照法治景宁、法治政府的考核要求,以专项督察为抓手,推动责任落实,争取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位于全市前列;同时,在连续两年成功创建全省法治县工作先进单位的基础上,积极为争创2019年全省法治县工作先进单位及全省法治县示范单位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坚持党委统领,不断健全完善工作体系。成立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下设四个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台“两规则一细则”,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开展全县公务员“学法用法三年轮训行动”,全县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均建立集体学法机制。二是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截至目前,共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实现合法性审查100%覆盖。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408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三是规范文明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今年以来,共办结行政复议应诉案件4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推广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组织347人进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前培训,并于7月28日、11月9日开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目前,我县持证人员共计1686人,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97.19%。全面梳理乡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和受委托执法事项,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45个。                (二)、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法律服务创新发展。一是“山海协作”统筹资源,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法律服务新方法,成功与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鄞州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确立合作互助关系,推进两地开展“局所”“所所”结队合作,打造“山海协作”法律服务新模式,该做法获人民网、丽水日报头版、浙江在线、浙江日报等多媒体报道。在此合作基础之上,携手合作推出“向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借力其人才资源,律师团队,为全县100家民营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通过“线上线下”“双向联动”的形式,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推出“向企”说法栏目、“向企”课堂及“向企”线下坐诊等活动,围绕政策红利、时政热点、频发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并解决对策;必要时上门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截至目前,进企业“法治体检”64次,平台解决、解答法律问题276个,涉及合同金额达8600余万元;推出向企说法栏目3期,线下坐诊5次,专题讲座6次。马柏伟厅长批示:“该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二是“域外网格”创新发展,打造社会治理新模式。建立5个域外网格法律服务小组、17个域外调解组织,派驻2名顾问律师,线上线下对7万多域外景商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矛盾调处等法律服务;2019年以来,组队赴成都、义乌、温州等18个服务域外景商12次,化解矛盾130余起,接受法律咨询300余次,该项举措在义乌作为“试点”率先铺开,在金华日报头版刊登。 三是“经验做法”沿袭发展,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复制创新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全省率先全覆盖的成功经验,以政府统一采购的形式,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和律师擅长领域综合考虑,依照双向选择原则,为全县90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率先在丽水市实现全覆盖,丽水日报头版、浙江在线、搜狐等媒体先后刊登;2019年11月15日,召开全县90家党政机关、142个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培训会,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项目评价结论: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全面推进法治畲乡建设。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9.1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9.77万元,下降4.91%,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压减公用经费。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3.0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6.2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9.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司法局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动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1.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5.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经费、一村一法律经费、政府法律顾问等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民主法治村创建等方面的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2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2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指: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其他司法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司法行政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司法行政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纳。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司法行政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缴纳。

2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司法行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反映其他扶贫支出,指民族事务中少数民族法律援助补助支出。

2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司法行政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2019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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