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奖励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9-14 09:45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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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使全县土地上房屋征迁有统一参照标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充分调研,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23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景政发〔2019〕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订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奖励标准》、《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奖励标准》、《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标准》并向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了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长效机制,使全县土地上房屋征迁有统一参照标准,更好维护房屋征收人合法权益,为“中国畲乡·和美景宁”建设奠定基础。

三、文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3、《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景政发〔2019〕23号)

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22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

五、文件内容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奖励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23号)第十八条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景政发〔2019〕2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且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2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寓安置房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参照2017年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和具体实施项目标准,确定公寓安置廉购价标准为885元/平方米,优惠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奖励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23号)第三十二条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景政发〔2019〕2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适当奖励。为提高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县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1、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奖励。

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奖励。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景政发〔2019〕2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2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费标准规定如下:

1、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红星街道、鹤溪街道区域范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0

6个月

厂房

平方米

8

6个月

办公

平方米

10

6个月

产权调换

住宅

平方米

10

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平方米

8

办公

平方米

10

公寓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0

迁建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0

24个月

临时安置费每户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公摊)按一户计付。

(2)红星街道、鹤溪街道区域范围外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平方米

8

6个月

厂房

平方米

6

6个月

办公

平方米

8

6个月

产权调换

住宅

平方米

8

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平方米

6

办公

平方米

8

公寓安置

住宅

平方米

8

迁建安置

住宅

平方米

8

24个月

临时安置费每户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公摊)按一户计付。

(3)商业用房、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1 %予以一次性补助。

2、搬迁费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

补助次数

住宅

平方米

10

2次

办公

平方米

10

2次

商业

平方米

10

2次

工业

平方米

30

1次

搬迁费每户每次低于1500元的按1500计发,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公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9/14/art_1229437985_2106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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