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113M/2020-598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8-17
发布单位: 景宁县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0-08-17 20:07 信息来源:景宁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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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依据

过程

公开主体

内容要求

公开时限

公开格式

公开渠道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局机关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机构名称、地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能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工作电话、负责人等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标准工作照、职务、简历、工作分工、办公电话等

内部事务信息

人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干部人事任免情况,公务员招考(遴选)、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及新进人员录用情况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财务信息

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决算及编制说明,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公告,重大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公告及结果公告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国家发布的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法律法规,省、市、县发布的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

其他政策文件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印发的应当公开的各类通知文件

规划计划

规划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计划、进展情况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重点工作信息

公示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涉及农民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需社会知晓的公示公告,以及相关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结果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应急管理

相关应急预案全文、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灾害性天气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政策项目实施

强农惠农政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

扶贫开发

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生产形势

粮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监测信息,生猪及家禽等主要畜产品价格监测信息,以及农业生产形势分析

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办理

提案建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由县农业农村局答复的、应当公开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重大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预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流程等

每年1月31号之前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新闻发布

工作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政务要闻、重大会议活动情况等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行政许可

(详见附件1中县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许可结果等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行政处罚

(详见附件2中县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处罚流程、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处罚结果等。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行政检查

(详见附件3中县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检查结果等

信息形成(变更)15个工作日内

■文本

□图表

□音频

□视频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

□电视

□报纸

□信息公告栏

□其他

0578-5081870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事项层级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两级

2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市县两级

3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省级

4

种子进出口许可

省市两级,义乌市和嘉兴市所辖县(市、区)

5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舟山市

6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省市两级、义乌市

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省市县三级

8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市县两级

9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

10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市县两级

11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

省市两级

12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省级

13

农药广告审查

市级,义乌市和嘉兴市所辖县(市、区)

14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省级

15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

省级

1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市县两级

17

兽医资格认定及其从业注册登记

省县两级

18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市县两级

19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市县两级

20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省市县三级

21

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

市、义乌市和嘉兴市所辖县(市、区)

2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市县两级

2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

县级

24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省市县三级

25

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市县两级

26

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

县级

27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省级

28

植物检疫证明核发

市县两级

2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

30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省市县三级

31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许可、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省市县三级

32

水生野生生物利用特许

省市两级

33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县级

34

水产养殖证核发

县级

35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省市县三级

36

渔港区域(或水域内)相关活动许可

县级

37

海钓活动许可

普陀区、嵊泗县

38

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核发

县级

39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县级

40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县级

41

省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备案

县级

附件2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层级

1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省级

2

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数据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省级

3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省级

4

不按规定从境外引进或在境内外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省级

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省级

6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省级

7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省级

8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县两级

9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市县两级

10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市县两级

11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市县两级

12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市县两级

1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市县两级

15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两级

16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市县两级

17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市县两级

18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市县两级

19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市县两级

20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市县两级

21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市县两级

22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市县两级

23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市县两级

24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市县两级

25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市县两级

26

涂改标签的处罚

市县两级

27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市县两级

28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县两级

29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市县两级

3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市县两级

31

拒绝、阻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县两级

32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县两级

33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市县两级

34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市县两级

35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市县两级

36

无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市县两级

37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市县两级

38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市县两级

39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

市县两级

40

冒用、伪造、转让、转借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市县两级

41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市县两级

42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两级

43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市县两级

44

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市县两级

45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市县两级

46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市县两级

47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市县两级

48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县级

49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市县两级

50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市县两级

51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市县两级

52

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市县两级

53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市县两级

54

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市县两级

55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不再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市县两级

56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维修报废农业机械的处罚

县级

57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县级

58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县级

59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级

60

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级

61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县级

62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县级

63

农业机械维修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处罚

县级

64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县级

65

违反相关规定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县级

66

违反农机跨区作业规定的处罚

县级

67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市县两级

68

销售无明显标识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市县两级

69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市县两级

70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市县两级

71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市县两级

72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市县两级

73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市县两级

74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不按规定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市县两级

75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市县两级

76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市县两级

77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市县两级

78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市县两级

79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有关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生产企业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的处罚

市县两级

80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市县两级

81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市县两级

82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

市县两级

83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市县两级

84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市县两级

85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已取得但不再具备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市县两级

8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市县两级

8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市县两级

88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市县两级

89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县两级

90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或者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市县两级

91

养殖者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市县两级

92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或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或者经营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市县两级

9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市县两级

94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者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规定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市县两级

95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规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市县两级

96

未经批准在保种群、品种保护区内开展经济杂交或者品种试验的处罚

市县两级

97

未按照指定的地点、期限和规模进行畜禽品种中间试验的处罚

市县两级

98

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市县两级

99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0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1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2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3

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4

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批准引进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以及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5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6

未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或者货证不符等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7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08

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市县两级

109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处罚

市县两级

110

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的处罚

市县两级

111

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耕地,造成毗邻耕地基础设施损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2

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3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4

向无蚕种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5

未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经营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6

送检样本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7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8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及蚕种标识或者蚕种标识内容不全的处罚

市县二级

119

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及检验检疫机构未将检疫结果报告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市县二级

120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市县二级

121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22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或者生产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冒充其他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市县二级

123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24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25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26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27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28

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29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30

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31

违反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32

违反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33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134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处罚

市县两级

135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处罚

市县两级

136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市县两级

137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市县两级

13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市县两级

139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0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3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反规定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畜禽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5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市县两级

14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县两级

150

饲养动物不按规定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运载前后未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县级

151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等污染物以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县级

152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县级

153

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县级

15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县级

155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县级

156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县级

157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县级

158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县级

159

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县级

160

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县级

161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县级

16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的处罚

县级

163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罚

市县两级

164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县级

165

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处罚

县级

166

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处罚

县级

167

货主开具虚假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处罚

县级

168

经营者未按规定停止从风险区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县级

169

经营者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的处罚

县级

170

未向法定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或者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县级

171

跨省引进特定动物和水产苗种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市县两级

172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

县级

173

变更有关信息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市县两级

174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县级

175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市县两级

176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市县两级

177

超出核定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注册、备案的处罚

县级

178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

179

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县级

180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县级

181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县级

182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县级

183

动物诊疗机构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县级

184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县级

185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县级

186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县级

187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处罚

县级

188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和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以及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县级

189

对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市县两级

190

对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处罚

县级

19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2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3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4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而继续生产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5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特定区域内、特定时段内、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6

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7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用药量或者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未按照规定进行销售记录,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8

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或者仿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市县二级

199

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处罚

市县二级

200

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的处罚

市县二级

201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处罚

市县两级

202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市县两级

203

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实施抽样或收受财物的处罚

市县两级

204

擅自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处罚

市县两级

205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六)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县级

206

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县级

207

对涉及违反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市县两级

208

未经批准非法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的处罚

县级

209

超过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的处罚

县级

210

违反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处罚

县级

211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增加农民负担的处罚

县级

212

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县级

213

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县级

214

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15

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16

生产劣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17

采购使用不合规的原材料、销售无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包装等不合规的农药及不依法召回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18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进销记录制度及不回收农药废弃物的处罚

市县二级

219

无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0

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1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2

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3

农药经营者违反分支机构有关许可规定、违规采购农药及不停止销售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4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台账制度、经营场所不合规定及不回收农药废弃物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5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6

农药使用者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7

使用禁用农药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8

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市县二级

229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市县二级

230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违规招用人员的处罚

市县二级

231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涉渔违法的处罚

省级

232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合法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时超过核定限额或未按许可条件生产的处罚

省级

233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时,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报告船位、捕捞情况、未按规定标识、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处罚

省级

234

未取得入渔许可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处罚

省级

235

外国人、外国渔船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和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渔港违法的处罚

省级

236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省级

237

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省级

238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39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0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1

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2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3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4

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5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6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7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8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49

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0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1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2

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未随船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3

大中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辅助渔船收购或转载渔获物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设备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4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5

未取得许可证照、不按法定生产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法定要求产品、违法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原料、辅料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公布、通知、告知、召回、报告等规定义务;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不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6

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7

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8

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59

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0

发现生产的水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1

在公告规定禁止采捕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2

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3

经批准养殖外来水生物种的养殖户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逃逸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4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5

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或在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或向明知是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渔获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6

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7

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8

随船携带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69

明知是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渔获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0

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1

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2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3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4

违反水产种质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捕捞、养殖行为或违反水产种苗生产、繁育、经营管理规程相关规定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5

经营的水产种苗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6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发生改变后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7

买卖、出租、转让、涂改、伪造、变造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8

水产种苗生产企业未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79

水产种苗经营者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0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1

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2

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3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排放污染物作业造成渔业、水污染事故或未遵守操作规程、未进行如实记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6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7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8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者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89

销售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禁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寄生虫或生物毒素超标)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0

未对进场销售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或者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报告管理部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1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2

水产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3

水产养殖中使用禁用兽药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4

水产养殖中使用人用药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5

未建立养殖用药记录或记录不真实完整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6

水产养殖中违反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7

水产养殖中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8

水产养殖中违反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299

渔港内不服从交通秩序管理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0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1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行为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2

停泊或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3

海洋渔船或渔港水域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4

停泊或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5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6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7

在渔港内倾倒污染物、垃圾、有害物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8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09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0

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1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滥用遇险求救信号,不配备、不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2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3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4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5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6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7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8

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搭客(装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19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0

冒用、租借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1

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2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3

渔业船员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4

渔业船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5

渔业船员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6

渔业船员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7

渔业船员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8

船舶触碰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29

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0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1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2

造成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3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遇险遇难船舶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或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按规定值班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4

船长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5

渔业船员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6

渔业船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7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8

渔业船员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39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按规定值班及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0

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不提交海事报告书,报告书不实影响调查处理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1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上船作业或提供船员生活保障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2

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3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4

在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5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6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7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或军事禁区、管理区从事养殖生产、捕捞,妨碍军用船舶或保密安全活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8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且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49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或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0

责令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船舶、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1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2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未使用专用标识,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3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4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未使用专用标识,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5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注:渔业部门负责涉及捕捞者、养殖者、展演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余环节由工商部门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6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虽经批准但未按照定使用专用标识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取得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注:根据省编委办确定的职责边界,渔业部门负责涉及捕捞者、养殖者、展演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余环节由工商部门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7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8

虽经批准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59

未取得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0

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1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2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妨碍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3

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4

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5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7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8

机动渔船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营运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69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0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1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2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3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4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5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6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注:渔业部门负责涉及捕捞者、养殖者、展演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余环节由工商部门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7

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8

船长未按规定履行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79

渔业船舶船长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省市县三级

380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吨位、载重线或者主尺度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1

擅自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2

渔业船舶所有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标,新建、更新渔业船舶或者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3

渔业船舶建造单位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渔业船舶或者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4

未经受理初次检验,擅自开工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5

围填重要渔业苗种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6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8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89

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90

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91

制造、维修、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92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393

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处罚

省市县三级

附件3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层级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省市县三级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4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6

对农药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省市县三级

8

对动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9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10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

11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12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13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14

植物检疫检查

省市县三级

15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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