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164X/2020-595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鹤街办〔2020〕91号 公开日期: 2020-08-06
发布单位: 鹤溪街道 有效性:

关于印发《鹤溪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4 22:41 信息来源:鹤溪街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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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村(社):

为进一步规范鹤溪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现将《鹤溪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溪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6日印发


鹤溪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鹤溪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与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街道成立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规范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程序,领导各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组开展工作。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办事处人大、纪工委、各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四条 街道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组。负责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定的招投标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督指导村(社)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投标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项目责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事处人大、纪工委、党政办、财政办负责人、各项目责任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街道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小组。项目责任分管领导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科室业务员、项目所在村驻村干部、村主要干部为成员。一项工程设立一个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筹划、报建、招标工作的准备;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

第六条 街道成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因业务专业性较强,可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公司等第三方单位协助监理。项目责任分管领导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办、科室业务员、第三方监理单位、项目所在村驻村干部、网格员为成员。

第七条 街道成立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等。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责任分管领导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科室业务员、设计、监理、施工方及项目所在村驻村干部、村主要干部为成员,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组长临时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招投标方式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公开招标:

(一)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含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政策处理难度较大,报请县政府同意的。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需县政府批示同意后再进行招标。邀标下浮率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区间在5%-8%,经班子会研究后确定。

第九条 小额项目发包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执行。国家或上级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予以调整。小额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单项工程施工发包控制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下同);

(二)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发包控制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小额项目发包以公开发包为主,原则上采用现场抽签方式进行发包,确需以非公开发包方式进行发包的,必须经县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未列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由县公管办确定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小额项目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投资计划、立项批复、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及政府相关文件之一的;

(二)有中介机构编制或者县财政部门审核的发包控制价;

(三)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备案表。

下浮率区间范围:房建类从0%~10%,市政、交通、水利类及其它项目5%~15%,下浮率由班子会综合考虑项目实施难度、政策处理难度等进行确定。

小额项目发包前,要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发布发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公告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发包方式、发包控制价、企业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等。确定承包单位后,结果必须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上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条 其它项目发包管理:

1、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须经班子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承包单位,确定下浮率。直接发包下浮率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及政策处理难易,确定下浮区间在0%-8%,确定后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上发布公告。

2、单项收费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预算编制、评审评估等服务类项目,采用网上竞价、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需经丽水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进行竞价确定中标单位。资质类型及等级要求由各项目实施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下浮率区间范围一般为0%~20%,国家或上级政府有特殊规定时,从其规定。采用最低价中标或最低下浮率中标,如有多家单位最低报价相同,业主根据中介机构的报价、资质、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选择。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增加投资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统一决策、分工负责、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最终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在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工程进度等工程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由项目分管领导签字负责;有重大变更的,报街道党委集体审定。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维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书面向街道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申请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需上级验收的应先初验再配合县级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验收小组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时验收组成员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场,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单一式三份,到场人员当场全部签字,业主单位、施工方、监理方各执一份。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和审核审计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工程项目变更按《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景政办抄〔2019〕1号)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完成及相关的项目资料整理完成后,街道委托入围《2019-2021年景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协审服务采购项目入库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审计,项目预算价超过50万项目(即现行标准下除直接发包外的工程项目)报送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凭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金额结算工程款(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中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检查审计。

第七章  工程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办公室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依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整个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由项目实施办公室保管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移交到街道档案室交由党政办登记保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料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上的移交项目及内容必须具体明细、真实完整;移交清单需移交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的项目建设资料交由街道三资办代为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的建设项目,除按法定程序筹备外,应将投资计划报街道党委审查同意,并在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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