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0-06-29 17:20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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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1、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条“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2.我县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14〕16号),明确从2014年7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2015年7月1日起在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含外舍新区和农民创业园)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规定,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实施“禁现”。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外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法定情形的,向所在地经济商务科技局报告后,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三、文件依据

1、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条“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2.我县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14〕16号),明确从2014年7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2015年7月1日起在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含外舍新区和农民创业园)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适用对象

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五、新旧政策对比

《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发布,该文件中的多项政策与上级现行政策不符,例如专项资金于2016年2月已不再收取,在规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符合合法情形的,只需现场查看即可,已无需备案批准等政策。经过多部门的意见征求和市局相关业务负责人指导,认为废止《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布“禁现”通告是合法、可行的。

六、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14〕16号),明确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含外舍新区和农民创业园)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发布之日,景政发〔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为防止30日内由于无文件约束,而在“禁现”区域内出现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情况。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6/29/art_1229437985_2106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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