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鉴于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要,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规划红线内,详见附件1。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景宁畲族自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五、签约期限: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 搬迁期限:被征收房屋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 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工程顺利施工,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公布2017年景宁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建设实际,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条 因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的建设需要,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详见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环敕木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 第三条 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项目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管部门; 鹤溪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发改局、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改一拆办、民宗局、县侨办、县台办、电力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等相关单位和涉及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造年份、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审批及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以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未经产权登记、两证不全或证物不符、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等,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建造审批、建造时间等相关证明)。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未经确权的建筑(房屋)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在198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建造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查、签字,报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有证补偿安置; (二)在1987年1月1日之后为完善生活生产设施功能而建造,并且该使用人户籍登记地址或执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登记在原惠明寺行政村范围内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查、签字,报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第五条 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户主夫妻有死亡情形的,该房屋产权经公证或以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人。户主夫妻一方死亡的,该继承人的子女不予分户;户主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该继承人的子女可分户(按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评估标准,以本征收区块评估比准价格为依据,结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以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三家,公开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十条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按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第十一条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生产企业用房、仓储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释要求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或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丽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征收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华侨、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由县侨办确认,台胞、台属身份由县台办确认; (二)征收华侨、归侨、侨眷(指华侨、归侨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台胞、台属(指台胞的子女、配偶及父母)的房屋,按本方案第十六条分户条件的规定分户,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须均分(有合法依据的按其内容确认),建筑占地面积在均分后大于15㎡(含15㎡)的,华侨、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房屋土地使用者或房屋所有权人(其中一户)可选择迁建安置,其他户按照其相应的条件选择相应的安置方式; (三)华侨、归侨、侨眷(指华侨、归侨的子女、配偶及父母),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提高10%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分户条件 分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户口登记册等因素,须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定后方可分户: (一)房产证登记有多个共有人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有家庭成员的,可以按登记的共有人或家庭成员进行分户(共有人或家庭成员分户仅限本人,其子女不予分户;夫妻双方为一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共有人或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不予分户,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年龄计算日期截止至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 (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或夫妻双方的,且未登记有其他共有人的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其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 (三)有代位继承的以继承人为准。 (四)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夫妻双方均已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必须同其中一户子女家庭合并计一户(该子女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龄计算日期截止至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 (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前离婚的,可按离婚证计户(以合法的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经分户分配到的建筑占地面积,其建筑面积应按相对应比例计算(拥有多本土地使用权证及夫妻各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底层住宅用于商业经营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日之前六个月以上执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正常经营的,以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7米的,按7米计算,并结合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或间数的现状予以认定。按住宅评估价补偿后,再给予该评估价的30%补助。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在本县范围内另有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征收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共同审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十天,无异议的,实施单位提供建筑面积48㎡的成套房作为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征收人在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征收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共同审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十天,无异议的。其安置房 60㎡(含60㎡)以下部分按评估价格的90%予以结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是被征收人从划拨方式转为出让或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不含工业用地),按《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09〕25号)补出让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按300元/㎡予以补偿。耕地、园地、空地等其它用地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县政府第14号令)为依据,参照景文高速的标准执行。因行政村调整,本规划红线区块按本行政村就高原则以一类地征收。 第二十三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各类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按户付给,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迁建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和产权调换的享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只享受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本次项目中房屋征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1.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月·㎡按户付给;产权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迁建安置计发24个月,货币补偿计发6个月。低于每月600元的,按600元/月计发。 2.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并验收合格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公寓式住宅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3.选择产权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本方案临时安置费标准的两倍支付。 选择迁建安置的,实施单位应在12个月内办理好建房手续并交付给被征收人动工建设,如逾期按月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建设期为12个月,超过建设期未完工的,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合法经营的营业场所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5%给予经营者一次性经济补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单位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搬迁腾空奖励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且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 (二)按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优先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或安置用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等四种方式;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户均分或产权证上明确份额的,可选择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按户均分且建筑面积小于15㎡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和公寓式住宅安置。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性质为非农的。 (二)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本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三)买卖或其他形式转让的房屋,且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 (四)在征收以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 (五)被征收人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5㎡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户籍在本行政村区域范围内,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或自行购买红印户口、蓝印户口,未安排过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已下岗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 第二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属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在编人员及国企全民职工的除外)按入学、服刑、参军前户籍登记地址及性质确认,属于农业性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且登记在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其房屋被征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或公寓式住宅安置。 非农户(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被征收人,原户籍登记地址在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为农业且未享受过安置政策,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70%予以结算。 第三十条 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区域范围内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建房用地,在本次房屋被征收且其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含15㎡)的,给予安置一直建房用地。 第三十一条 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房用地土地性质为划拨。 (二)建房或安置地点:鹤溪街道双后降下山移民安置小区和景宁县金山洋畲族特色小区。 (三)建房层次按照该安置小区农民建房三层半规划的标准执行。 (四)建房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54㎡(含54㎡),安置占地54㎡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54 ㎡—81㎡(含81㎡),安置占地81㎡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81㎡以上的,安置占地108㎡的建房用地。 (五)被征收房屋按《2017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执行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六)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 (含10㎡)以下部分,按900元/㎡收取;超过10㎡—20㎡(含20㎡)部分,按1800元/㎡收取;超过20㎡以上部分,按2700元/㎡收取。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各种规费以59元/㎡由被征收人支付。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部分,按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相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之月起十二个月内办理好建房、放样手续。 (九)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进行。 (十)“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实施单位出资统一建设。 第三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奖励:住宅房屋按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30%奖励,商服用房、仓储用房按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20%奖励。 (三)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四)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屋价款与原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第三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实施单位缴纳。 (二)安置原则为“征一还一点二五”。 (三)安置地点:景宁县金山洋畲族特色小区。 (四)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其配比面积之和:小于80㎡(不含8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80㎡(含80㎡)以下套型;在80㎡—100㎡(不含10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00㎡(含100㎡)以下套型;在100㎡—120㎡(不含12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含120㎡)以下套型;大于120㎡(含120㎡)的,如有房源,可选择大于120㎡(含120㎡)的套型。第一套安置房选定后仍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可根据上述标准选择第二套安置房,以此类推。 (五)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价结算差价;配比部分按零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六)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附房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第三十四条 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实施单位缴纳。 (二)安置地点在:景宁县金山洋畲族特色小区。 (三)符合公寓式住宅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区域范围内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建房用地,在本次房屋被征收且其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含15㎡)的,给予安置建筑面积200㎡(含200㎡)以内的公寓式住宅。 (四)被征收房屋按《2017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执行并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部分,按超过部分相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六)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以上54㎡(含54㎡)以内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00㎡(含200㎡)以内;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54㎡以上81㎡(含81㎡)以内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00㎡(含300㎡);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81㎡以上108㎡(含108㎡)以内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0㎡(含400㎡)。 (七)公寓式住宅的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评估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等因素进行调节。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按廉购价购买,廉购价为500元/㎡;超过被征收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属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购买,优惠价为1500元/㎡;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确因户型原因,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八)安置房的价款与原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相等部分免收交易契税,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九)公寓式住宅的房款在公寓式住宅交付时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屋按照城市规划小区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十六条 企业搬迁补偿 (一)被征收企业地上房屋及建筑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执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用地按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工业用地评估价补偿。 (二)设备基础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企业用房(不包括设备基础、相关配套设施、装修、装潢等款项)评估价的5%补偿,在政府公布征收范围红线公告之日起前未生产的企业,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单位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临时安置费:按企业用房建筑面积8元/㎡,计发6个月。 (五)搬迁费:企业用房按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室外堆放生产材料,以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丈量为准,一次性补偿每立方100元。 (六)奖励规定: 1.执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按评估价(不包括企业用地、设备基础、相关配套设施、装修、装潢等款项)的15%奖励。 2.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协议并在一个月内腾空的,按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以伪造文件、借离婚之名等手段骗取安置的,一经查实,必须追回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征收中,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房屋补偿决定方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予以批复,并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房屋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从被告知之日起被征收人15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有关手续,由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安置房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的要求严格施工。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损坏财产或辱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由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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