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第一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2020-03-23 08:59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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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人社〔2020〕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第一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20〕34号)等精神,为做好我县2020年度第一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以下简称初定职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职称条件

国民教育全日制和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专业要求详见附件2),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初定职称。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2.有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相近或不一致,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评审。

二、申报方式和材料

初定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办法,申报人员登录丽水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报办法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学历、学位材料:国内大专以上学历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注册备案表,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丽水市外社保参保记录由申报人员自行上传系统,丽水市内社保参保记录无需提交。

(四)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应能反映符合初定职称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现履行期内的合同应提供,之前的合同如无法提供,可用能反映当时工作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替代。

(五)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六)2020年凡申报初定职称人员,均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当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申报对象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咨询电话:5082219)。

三、申报时间

申报初定职称的,于2020年4月9日至4月22日(资历年限计算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时间相应延后三天。联系电话:5082219。

四、有关事项

(一)按照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要求,全县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申请初定职称的,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统筹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初定职称推荐工作,并在取得职务任职资格后按规定及时予以聘任。

(二)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等),或部分专业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即工程技术中的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工程和工艺美术系列中工业设计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考试取得职称,不予初定职称。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初定职称。

(三)申报对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用人单位要对申报对象上传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与原件不符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责令申报对象整改或重新申报。

(五)申报材料按规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给予初定相应职称,初定职称结果在“中国畲乡•景宁政府网—专题专栏—景宁人社—人才专栏” 里公示,发布公布文件、电子证书上线情况。   

附件2:初定职称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doc

附件3:初定职称工程技术所学专业参考目录.xls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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