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
(二)协助乡镇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做好辖区内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
(四)配合做好辖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不动产权属纠纷。 (五)协助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的报批工作。开展辖区内土地利用动态巡查,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协助乡镇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统一区片价标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助开展辖区内日常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七)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八)协助做好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协助做好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巡查、群测群防、地质遗迹的保护及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十)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内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意见建议、矛盾纠纷动态等情况,排查发现重大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配合地方做好稳控工作。
(十一)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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