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0-12-19 16:13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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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省要求,2014年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我县按照相关规定,也逐步实现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因审计整改要求以及司法局要求需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共7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建设要求及资金管理方式。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类保障对象以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审核程序。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配租方式、租金标准确定方式、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管理、承租期限要求、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住房退出机制、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违纪追责。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

(二)、政策举措

文件要求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并对保障条件和保障对象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向县建设局提出保障申请。文件要求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婚姻及经济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及批地建房情况。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鹤溪街道、红星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工作联动性,同时有利于市民理解和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文件规定了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保障申请、资格审核、保障方式、配租管理等内容,为日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供有力依据,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公平化。

三、文件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九部委令第162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

四、适用对象

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建成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类对象。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中“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落户时间”是指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落户时间。应符合我县出台的相关户籍改革实施政策落户条件。落户时间从登记后开始计算。

六、新旧政策对比

(1)部分用语的修改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37号)中涉及“在县城区范围”、“城市规划区”等用语表述统一更改为“本县城市规划区”。

第十五条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条件中的“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更改为“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半年(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中“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更改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更改为“用人单位应当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本单位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2)部分内容的增减

第十七条批地建房内容增加:“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并且成功获批的”

删除第二十条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县建设局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中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内容部分增加:“逾期部分的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七、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2/19/art_1229437985_2199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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