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01-06 16:13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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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县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特点一:征收前要征求公众意见

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最大限度的尊重。本《办法》通过对补偿方案的公告和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特点二:房屋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本《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规定政府是唯一的房屋征收主体。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债组织实施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利于政府对房屋征收的统一管理。

特点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更公开

本《办法》规定,征收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前期调查以及认定公开透明,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特点四: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更合理

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样规定更多强调的是市场化,其实就是让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

特点五:鼓励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有机结合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根据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适当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特点六:停业补偿不 “一刀切”

本《办法》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特点七: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

本《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规范性文件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6/art_1229437985_2163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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