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上调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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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4050”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政策于2006年9月开始实施,被征地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不长于两年的阶段性生活补助。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9〕31号文件精神,我县再次调整“4050”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月77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待遇调整是自2006年以来,第11次上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压力。(县人力社保局 叶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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