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25297490116842/2019-42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移发〔2019〕7号 成文日期: 2019-05-15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10-2019-0001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移民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库移民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5-15 16:06 信息来源:县移民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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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库移民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移民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5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库移民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办、乡镇(街道)、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使用原则:围绕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工作重点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安排使用,项目必须有利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发展、有利于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促进移民增收。

第五条  使用范围包括:

(一)优先安排其他部门未安排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移民和库区群众的避险解困、危房改造等居住条件改善;

(三)移民和库区群众生活困难、子女就学等精准扶持;

(四)移民和库区群众劳动技能培训、科技推广等;

(五)库区和重点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增收项目;

(六)移民和库区的生产开发和产业扶持;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水库移民资金可以扶持:村级集体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和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面向库区和移民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扶贫救助、意外保险、来料加工等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水库移民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为主,每年十月份根据当年度省安排资金量的70%左右按因素将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分配到移民乡镇(街道)。按因素分配法分配到乡镇(街道)的资金指标可由乡镇(街道)在相关移民村之间、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若乡镇(街道)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由县移民办收回资金指标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其余资金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移民创业扶持、精准扶持以及零星安置移民乡镇(街道)项目安排、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等。

人口直补核减的直补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由县移民办统筹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根据本办法和《景宁县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县移民办在每年十月底前将项目申报通知和资金指标下到乡镇(街道),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经乡镇(街道)初审及前期资料收集后,于每年十一月底由乡镇(街道)网上申报,进入乡镇(街道)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整更新。

乡镇(街道)、村在申报项目前应广泛征求移民代表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也应在相应的移民村、组征求意见。

第十条  项目初选。对进入乡镇(街道)项目库的项目,县移民办与乡镇(街道)对接、现场踏堪,根据项目绩效、资金额度等因素进行初选,初选通过项目进入县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项目拟建。由乡镇(街道)委托中介机构对储备项目进行设计、编制预算(生产开发类、技术培训类编制实施方案),县移民办根据资金额度、项目预算与财政部门会商,共同提出年度拟建项目计划,并将拟建计划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当年项目拟建库。

项目业主单位需将拟建项目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对项目公示情况需进行拍照存档。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项目在所涉及的多个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将公示后的拟建项目根据拟安排、备选分类,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在通过省移民办备案的项目中根据资金总量筛选项目,与财政联合下达计划。对当期未安排的已备案项目,下期资金优先安排。

项目计划原则上都需从项目库中出,但有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重点工作、救灾应急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按计划组织实施,当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要完成,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指导监督。施工方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景公管办〔2019〕1号)文件执行。基础设施类项目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下浮。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计划原则上不能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实施责任主体提出,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移民办,由县移民办与财政会商后报省移民办重新备案,经同意后再由县移民办、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变更计划。项目变更主要是指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变更,工程量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的监管,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原则上所有基础设施项目都要实行监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乡镇(街道)一般应在30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复核。县移民办对已验收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定向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测评估、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做好资产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责任主体对设施的使用、运维、安全等负责。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审计。

采取分期投资、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或不同类型资金组合投资的项目,不针对每笔资金建立单独的项目档案,在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原则建立项目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资金前期管理。责任主体对资金筹集负责,责任主体需提交项目资金筹集方案,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一并报县移民办备案。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可采取分期投资、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或不同类型资金组合投资的办法实施。项目资金安排可以足额安排、也可差额安排,还可以奖代补,生产开发类项目采取差额安排。

第二十二条  移民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和项目实施进度申报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凭合法有效凭据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申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照实施进度和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申请拨进度款,拨付的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项目完工验收后拨付的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价的70%。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扶持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二)扶持项目支出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材料的或报账材料不齐全的;

(四)项目未验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已完工项目经决算后,扶持资金的结余纳入下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预算(小额的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若项目决算大于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年度未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由各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负责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超过两年的由财政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检查采用普查、抽查、自查、互查、中介监测评估等方式。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暂停安排新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县移民办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计划,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库移民资金项目扶持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景移发[2016]12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关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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