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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8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3〕4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景政办发〔2016〕64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景质联发〔2014〕1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景宁县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励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二)对应《若干意见》中条款的证书、文件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无重大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的证明;

(五)依据《若干意见》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应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报时间:

请各乡镇(街道)、丽景园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及时通知区域所属符合要求的单位(含行政、事业、协会、企业、合作社),项目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申报专项资金奖励的材料一式四份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报送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产品监管科)。 联系人:张晔,邱晔;联系电话:0578-5622794。

 

附件: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ceb

附件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景政办发〔2016〕64号).cebx

附件3:景宁畲族自治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励申请表.doc

 

景宁畲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