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9-554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12-20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失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12-20 19:23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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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发布之日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答: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2.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将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非工业两大类,制定差别化评价方法,根据评价结果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分档减免。

针对工业企业,根据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针对非工业企业,由县税务局计算的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亩均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3.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5〕3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8〕16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景政办发〔20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4.实施意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答: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5.新实施意见与原实施意见有哪些不同?

答:新制订的实施方案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5〕3号)相比,重要变化见附件。



附件:文件主要变化情况

序号

原实施意见内容

现实施意见内容

主要文件依据

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工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三大类。分行业确定“亩产税收”减免标准值,行业标准值原则上以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为基础确定。

将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非工业两大类,制定差别化评价方法。

针对工业企业,根据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

针对非工业企业,由县税务局计算的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

1.丽政发﹝2018﹞44号第三条第(三)项:对评价结果为A、B类工业企业符合亩产税收标准的,且符合国家、省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分类减免土地使用税;

2.景政发﹝2018﹞16号第四条第(三)项:对评价结果为A、B类工业企业符合亩产税收标准的,且符合国家、省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分类减免土地使用税。

3.浙政办发〔2014〕111号全文;

4.浙政办发〔2012〕153号第三条第(二)条: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分类分档原则如下:分类是指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第一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第二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第三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

5.由于行业类型难以划分,为进一步保证公平性,将除工业以为的行业类型从原来的两类合并为一类。

2

原实施方案减免比例分为三档:

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200%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纳税人, 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提高工业减免比例,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提高非工业第二档减免比例:

对亩均税收在行业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

1.浙政办发﹝2018﹞99号第一条第(六)项: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 ;

2.景政办发﹝2019﹞8号第二条: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

3.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将非工业第二档减免比例提高到80%。

3

对新创办的企业, 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高,但确属鼓励发展的,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内给予50%的减免。


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

新增:对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50%的减免。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4

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石化、通讯等垄断性行业以及水力发电、房地产、建筑等行业不享受减免政策。

建筑业企业可按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差别化减免。

1.景政发﹝2018﹞16号:全县所有工业企业(除电力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全面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5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经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涉嫌构成犯罪的;因偷税五年内被处以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6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被列入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一年内在不同时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一类污染物浓度达到入刑标准50%(含50%)以上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7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3) 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1.参照市税务局及省内其他各地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规范性文件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9/12/30/art_1229437985_2163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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