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9-617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19〕1号 成文日期: 2019-01-13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9-0001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2019-01-14 11:08 信息来源: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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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我县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巩固“以渔治水,以渔养水”的“五水共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浙江省海洋和渔业局《关于同意景宁畲族自治县设立禁渔区的复函》(浙海渔政〔2018〕20号)批准同意,现就设立禁渔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1)鹤溪河:溪口大桥处堰坝(119.62762°E,27.99919°N)至三枝树村(119.68005°E,27.94346°N)。

(2)石门楼坑:石门楼坑与千峡湖汇流处(119.70852°E,28.03553°N)至红星街道金村村(119.70179°E,28.011855°N)。

二、禁渔时间

全年禁渔。

三、禁止行为

禁止一切渔业捕捞行为。

、对违反禁渔区规定,违规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或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电、毒、炸等)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ceb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9/1/14/art_1229437988_2247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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