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新政策出台,8类人员可申请工龄认定

2018-09-18 16:35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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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2018年7月23日,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8号)。

根据《通知》规定,以下8类人员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连续工龄: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2、非公有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3、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4、自主创业人员;5、个体工商户;6、村干部;7、社区工作者;8、在非公组织工作的随军家属。

非公组织从业期间连续工龄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1、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现单位核对并加盖公章;2、工资册或其他工资相关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从业期间首月、每年上下半年及离开单位当月各一张);3、单位要求确定其连续工龄的函(根据行政介绍信写明正式入编时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学习工作简历);4、在市外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一份;5、村干部需提供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6、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业,需提供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新政策取消了浙人薪〔2004〕27号文件对不满1年短期就业不能算工龄的限制,并确定实际从业时间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一致的,其实际从业时间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合的期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司法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政策咨询可拨打景宁人社局工资科电话:0578-5082907。(县人力社保局 梅远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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