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政策解读

2018-07-23 16:49 信息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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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调整了人口政策,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对女职工的各方面权益都提供了更为实际的保障。浙江省也延长了女职工产假,并出台了系列的地方法规对生育津贴做出了规定。本着关爱女职工的原则,景宁县人力社保局将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过的在保女职工补发生育津贴。

发放背景

2016年1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三十条中明确了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2017年6月1日《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原30天的奖励产假明确为正常产假,并按相应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2018年2月,省人社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明确了30天奖励假应相应计发生育津贴。

享受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参保女职工,应享受三十天奖励假,并应获得相应的生育津贴。

补发方式

符合条件的景宁职场妈妈们不需要到社保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社保局将费用直接核发至参保人原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账号。本次补发预计7月完成。请各位符合条件的妈妈们注意查收。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历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使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具有更丰富的时代内涵,使我国亿万妇女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担当。”在越来越完善的保障体制下,景宁县的女职工们应立足岗位再奋斗,在新时代追求属于自己的美丽人生。(县人力社保局 梅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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