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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18-03-20 10:45 信息来源:县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指挥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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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景宁县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指挥部于2018年2月11日在景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村公告栏公布了《县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土地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人来访,召开相关部门、被征收人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现针对被征收人自2月11日至3月13日期间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以下修改并予以公布。

  一、关于征收住宅货币补偿奖励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第(二)项:住宅房屋按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25%奖励,商业用房、仓储用房按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15%奖励。

  修改为:住宅房屋按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30%奖励,商业用房、仓储用房按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20%奖励。

  二、搬迁费补偿费标准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标准付给,每户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迁建安置、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享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只享受一次搬迁费。

  修改为: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标准按户付给,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迁建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和产权调换的享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只享受一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时间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项:1、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月·㎡的标准付给;迁建安置、产权调换、公寓安置发24个月,货币补偿计发6个月。每户低于每月600元的,按600元/月计发。

  修改为:1、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月·㎡的标准按户付给;产权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计发36个月,迁建安置计发24个月,货币补偿计发6个月。低于每月600元的,按600元/月计发。

  四、底层住宅用房用于商业经营范围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在人民南路延伸临路两侧底层住宅用于商业经营的且在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执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的,以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7米的,按7米计算,按住宅评估价补偿后,再给予该评估价的30%补助。

  修改为:底层住宅用于商业经营且在2017年8月13日(县政府2017第1号公告)之前执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的,以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7米的,按7米计算。按住宅评估价补偿后,再给予该评估价的30%补助。

  五、被征收人为非农户安置问题

  在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非农户(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被征收人,原户籍登记地址在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为农业且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可安置面积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70%予以结算。

  六、相关内容的调整

  1、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四款第2项:在1986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为完善生活生产设施功能而占地搭(修)建的。

  修改为:在1987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为完善生活生产设施功能而占地搭(修)建的。

  2、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四款第3项:在1986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加层搭(修)建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查,报县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议异的一户给予建筑面积15平方米视同有证补偿安置。

  修改为:在1987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加层搭(修)建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查,报县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议异的一户给予建筑面积15平方米视同有证补偿安置,少于15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视同有证补偿安置。

  3、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房屋,但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

  修改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房屋,且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

  4、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原享受过安置政策未达到二直地基的,在本次房屋被征收时给予安置一直地基。

  修改为:原享受过安置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地基的,在本次房屋被征收且其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含15㎡)的给予安置一直地基。

  5、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原享受过安置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地基的,在本次房屋被征收且其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含15㎡)的,给予安置建筑面积200㎡(含200㎡)以内。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人民南路延伸工程指挥部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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