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预算调整草案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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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7日在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局长叶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会议报告景宁畲族自治县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预算调整草案,请予审议。 一、2017年我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核定我县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1.629亿元,比上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亿元(一般债务),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8.754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875亿元。 至2016年底,我县全面完成存量债务的置换工作,每年可为我县节约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1175多万元。2016年末我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62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4.75亿元,专项债务2.87亿元。省政府核定我县2016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7.9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5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9亿元。年末我县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限额以内。预计年末我县地方政府综合债务率46.83%,其中:一般债务率60.4%,专项债务率74.3%。均低于警戒线(100%),风险可控,为我县争取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预算调整草案 省财政厅新增我县7年期一般地方政府债券400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的要求,调增县级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一般债务收入” 40000万元,相应调增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000万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2000万元。 按照我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拟安排用于以下项目:丽景园道路网及配套工程10000万元、农村公路水毁复建及村村通安防工程5000万元、人民路立面改造及改扩建工程4000万元、城南路拆迁及道路管网10000万元、体育场复建2000万元、农民创业园学校2000万元、民族医院3000万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4000万元。 三、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措施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早在2005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管理办法。2015年,新预算法开始实施,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只能在中央核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不得违规担保,不能以其他非债券方式进行融资,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要进行问责。为此,我省积极适应新形势、引领新常态,紧紧围绕“两条线”(发展主线、风险底线),开前门、堵后门,确立“促发展与防风险并举”的管债新理念,提出“用好‘一个公式(债务余额≤债务限额)’、算好‘三本账(财力账、风险账、法律账)’”的管债新思路,建立债务风险管控质量与财政奖惩挂钩的管债新机制,有效发挥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一)行政手段上,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巡视监督和政绩考核 政府投资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适度超前、适度举债,但要有一定的限度。除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不得违法违规再隐性和变相举债,树立并强化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既要理好前账,也不能给后人留下烂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二)经济手段上,要发挥财政奖惩调节作用和促进市场机制运作 严格执行并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强化“谁借债谁还债谁化债”的主体责任意识,省政府不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救助责任;加强高风险地区5年化债计划管理,实施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质量挂钩的财政奖惩政策。 加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分类转型和规范运用PPP。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对兼有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商业运营职能的融资建设平台公司,推动其转型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商业运营等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以其自身能力建设经营政府公益服务项目,不得再为政府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后,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以前不规范的PPP项目等,都要按财政部规定清理整改到位,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各地各类政府性债务,不论以何种形式给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担保文书,都要按预算法规定予以撤销,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法律手段上,要建立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 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把关,控制风险,一旦发生风险,要严格追究责任。建议人大加大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法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发现问题,追究决策者的主体责任;对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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