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7-234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7-01-05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2017-07-03 16:42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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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15]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政办发[2016]号)122文件精神,我县已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6]8号。

  2、我县提出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组织户改成员单位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商讨,并在政府公文平台、畲乡报社网进行为期一个星期的意见征求,通过前期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形成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送审稿)》。

  3、目前,全省各地户改工作进展情况:湖州、嘉兴、衢州已全面启动户改工作,杭州、温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均已出台户改工作实施意见,预期在2016年内全市全面实施户改,宁波、舟山尚未出台户改实施意见,户改试点工作还在推进中。全国户改情况:全国现在已有26个省出台了户改方案,其余省也在相继出台户改方案。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3、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

  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号)

  5、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6]8号

  6、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政办发[2016]122号)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说明: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6]8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弊端,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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