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5-60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5〕58号 成文日期: 2015-06-3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5—0010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7-12-09 14:40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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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设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3.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4.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6.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等案件;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9.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浙江制造;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10.依法管理和监督质量工作。负责全县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提升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区域产品质量状况。负责全县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承担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11.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

  12.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3.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4.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承担本辖区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1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16.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17.领导和管理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协会等工作。

  18.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9.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财务、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考核、提案建议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负责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监察室)。

  管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编制、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察管理干部,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系统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以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检查并按权限处理本系统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全局信访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科(挂应急管理与宣传科)。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牵头组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挂企业注册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管理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审核推荐省、市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挂企业监督管理科)。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承担县政府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九)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

  (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拟定本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含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单位、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负责药品电子监管追溯和药品信息化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质量与产品监管科。

  组织实施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指导全县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产品质量状况,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质量赶超;组织实施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

  负责组织、指导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承担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辖区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本辖区的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十三)标准计量合格评定监管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拟定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依法受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

  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人员编制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61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5  名(其中1名兼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纪检组长1 名,局机关股级职数14名。

  五、派出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

  (一)派出机构。

  设立红星、鹤溪、沙湾、英川、渤海、东坑等6个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挂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质量技术监督所牌子),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所在辖区内相关市场监管工作。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事先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年度考核由县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

  1.红星市场监督管理所。挂红星工商行政管理所、红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红星质量技术监督所牌子。负责红星街道、大均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红星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17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2.鹤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挂鹤溪工商行政管理所、鹤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鹤溪质量技术监督所牌子。负责鹤溪街道、澄照乡、梅歧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鹤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17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3.沙湾市场监督管理所。挂沙湾工商行政管理所、沙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沙湾质量技术监督所牌子。负责沙湾镇、梧桐乡、毛洋乡、秋炉乡、标溪乡、大地乡、家地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沙湾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11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4.英川市场监督管理所。挂英川工商行政管理所、英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英川质量技术监督所牌子。负责英川镇、鸬鹚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英川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5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5.渤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挂渤海工商行政管理所、渤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渤海质量技术监督所牌子。负责渤海镇、九龙乡、郑坑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渤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5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6.东坑市场监督管理所。挂东坑工商行政管理所、东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东坑质量技术监督所牌子。负责东坑镇、景南乡、雁溪乡、大际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东坑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6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二)下属事业单位。

  1.设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挂经济检查大队牌子),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0名,其中股级职数4名。

  主要职责: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检查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局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

  2.设立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挂县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县林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县水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牌子),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的食品、药品、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和复核工作;承担工作计划抽验和评价性抽样工作,提供全县食品、药品、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化妆品、保健食品质量分析报告;开展药品、食品、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检验质量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和药品快速鉴别的科研工作;指导全县药品、食品、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综合上报药品、食品、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化妆品、保健食品质量信息;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等工作。

  3.保留县标准计量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全县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承担全县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检定、校准、检验和比对工作;组织计量技术攻关,起草相关计量技术规范,为计量行政执法提供技术保障。

  4.保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5.保留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主要职责: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做会员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信息等中介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的技术考核职称评定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技能水平;维护会员正当经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协调会员同有关部门的关系,发挥好会员与有关部门的枢纽作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生活。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览表

  附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览表

  

序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管辖范围

编制

股级职数

1

红星市场监管所

红星街道

大均乡

15

2

17

3

2

鹤溪市场监管所

鹤溪街道

澄照乡

梅歧乡

14

2

1

17

3

3

沙湾市场监管所

沙湾镇

毛洋乡

秋炉乡

标溪乡

大地乡

家地乡

梧桐乡

5

1

1

1

1

1

1

11

3

4

英川市场监管所

英川镇

鸬鹚乡

3

2

5

1

5

渤海市场监管所

渤海镇

九龙乡

郑坑乡

2

2

1

5

1

6

东坑市场监管所

东坑镇

景南乡

雁溪乡

大际乡

3

1

1

1

6

1


总计


61

12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


景政办发〔20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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