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4-6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4〕115号 成文日期: 2014-10-09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4—0022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2017-12-09 14:29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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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转保补贴,用于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如不愿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政府统一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出资,并根据省政府令264号规定将政府出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参保人申请,可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包括不再享受“4050”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并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或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不愿转保的,仍按原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保时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

  (二)本意见实施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执行;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在以后年度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照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扣除已领取待遇金额后的余额进行确定。

  四、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缴费档次的政府出资标准,统一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执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待遇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暂定1500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适时作出调整。

  五、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经参保人申请,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之和不足15年,经参保人申请,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但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补缴、折算标准按转保当年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数额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及折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折算和补缴人员不享受最低养老金政策。

  六、被征地保障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折算后尚有余额的,余额全部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月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在 2014 年 12 月31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2014年9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未在2014 年年底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转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允许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九、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要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具体衔接办法按浙人社发〔2014〕93号文件执行。

  十、部门职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信息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经办、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信息和网络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并分期分批按计划做好转保、参保工作,确保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被征地农民转保工作。

  县国土资源、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定、参保人员审核,新增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落实等工作;我县新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促进就业所需政府出资部分资金,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报批时将政府出资款划入县财政或景宁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

  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抵缴资金管理、基金监管及经费保障工作。

  县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所(站)负责做好宣传发动、社保具体业务经办等相关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定点集中配合办理转保和参保业务。

  十一、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

景政办发〔2014〕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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