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4-60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4〕74号 成文日期: 2014-06-2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4-0009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7-12-09 16:58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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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3〕54号)和《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设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投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市场管理综合监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依法审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负责对各类广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按职责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评定县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一)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二)领导和管理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财务、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考核、提案建议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负责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监察室)

  管理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察管理干部,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基础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以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检查并按权限处理本系统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全局信访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与宣传科)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规划,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负责管理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审核推荐省、市著名商标,评定县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科)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承担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企业信用管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九)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

  (十)餐饮监督管理科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拟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含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负责药品检验检测、药品电子监管追溯和药品信息化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四、人员编制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6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食安办专职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局机关股级职数13名,市场监督管理所股级职数12名。

  五、派出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

  (一)派出机构。

  设立6个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挂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所在辖区内相关市场监管工作。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事先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年度考核由县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

  1.红星市场监督管理所。挂红星工商行政管理所、红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红星街道、大均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红星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17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2.鹤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挂鹤溪工商行政管理所、鹤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鹤溪街道、澄照乡、梅歧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鹤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17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3.沙湾市场监督管理所。挂沙湾工商行政管理所、沙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沙湾镇、梧桐乡、毛洋乡、秋炉乡、标溪乡、大地乡、家地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沙湾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11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4.英川市场监督管理所。挂英川工商行政管理所、英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英川镇、鸬鹚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英川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5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5.渤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挂渤海工商行政管理所、渤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渤海镇、九龙乡、郑坑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渤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5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6.东坑市场监督管理所。挂东坑工商行政管理所、东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东坑镇、景南乡、雁溪乡、大际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东坑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项编制6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二)下属事业单位。

  1.将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县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更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挂经济检查大队牌子),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核定参公事业编制16名,股级职数3名。

  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有关食品药品及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指导、协调对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撤销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所(挂县食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和复核工作,承担工作计划抽验和评价性抽样工作,提供全县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质量分析报告;承担医院制剂报批检验工作;开展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检验质量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和药品快速鉴别的科研工作;指导全县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综合上报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质量信息等工作。

  3.保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4.保留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览表

附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览表

序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派出机构

管辖范围

编制

股级职数

1

红星市场监管所

红星街道

大均乡

15

2

17

3

2

鹤溪市场监管所

鹤溪街道

澄照乡

梅歧乡

14

2

1

17

3

3

沙湾市场监管所

沙湾镇

毛洋乡

秋炉乡

标溪乡

大地乡

家地乡

梧桐乡

5

1

1

1

1

1

1

11

3

4

英川市场监管所

英川镇

鸬鹚乡

3

2

5

1

5

渤海市场监管所

渤海镇

九龙乡

郑坑乡

2

2

1

5

1

6

东坑市场监管所

东坑镇

景南乡

雁溪乡

大际乡

3

1

1

1

6

1


总计


61

12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景政办发〔2014〕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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