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0-52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0〕117号 成文日期: 2010-11-1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0-0011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2017-12-08 19:10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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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落实调处山林纠纷分级负

责制,及时调处我县的山林纠纷案件,力争逐年减少我县山林纠

纷积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

例》以及《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山林权

属纠纷调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山林纠纷一直是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

随着林地开发利用升值,涉林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大幅度上升,

长期隐藏的山林纠纷不断出现,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完善调

处机制,关系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

府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艰

巨性和紧迫性,分析研究当前山林纠纷的形势和调处工作存在的

薄弱环节,树立攻坚克难的思想,切实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切实履行维稳责任主体的责任,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山林纠

纷。

二、完善机制,规范程序

处理山林纠纷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乡镇

(管理区)在调处山林纠纷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

历史,兼顾现实情况;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

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原则。

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明事实,依照以下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进

行调解。

(一)管辖

1.各乡镇(管理区)行政辖区内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由各乡

镇(管理区)负总责。村与村、小组与小组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

由所在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调解。

2.所有权单位内的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

议由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调处。

3.不同林地所有权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县人民政府

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调处。

4.乡镇(管理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先由双方乡镇(管理

区)召集当事人到地勘察山场核对证据后依法进行调解,协商不

成的,由当事人所在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联合将案件移送

县人民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依法调处。

(二)受理

山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申

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

2.争议的事由、时间、原因;

3.争议的地点、面积、四至界线。

(三)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山林权属主张,应出具以下范围内的有

效证据:

1.林业实施“三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县人民政府依

法颁发的《山林权属证》及 2006 年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

权证》;

2.各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裁决、协议;

3.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4.土地改革后的凭证。

土地改革前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能作为处理林权

争议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四)调解

山林纠纷发生后,各乡镇(管理区)应遵循协商解决的原则,

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并到争执山场进行实地勘验,勾绘1:

10000的地形图;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及附图

签字或者盖章,并报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备案;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下达处理决定

各乡镇(管理区)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个人与村小组、个

人与个人的山林权争议经反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下达处理决

定,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

1.当事人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

4.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5.处理决定,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1:10000

地形图。

各乡镇(管理区)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村与村、村小组之

间的山林权争议经反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意见书报

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下达处理决定。各乡镇(管理区)上

报调解意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勘验山场笔录;

2.勾绘的1:10000地形图或草图;

3.协商调解笔录;

4.调查笔录;

5.双方当事人证据复印件。

凡是有争议的山林,在林权争议未得到处理之前要维持现

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

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更不得换发林权证、发放砍

伐证,已换发或发放的一律收回。

(六)一案一档,规范管理

在调处山林纠纷工作过程中,实行一案一卷宗归档,协议书、

证据、图纸、调查笔录等资料要全部整理归入卷宗,设立专门的

档案柜,妥善保管,确保案件卷宗保存完好、原始资料齐全。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一)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山林纠纷的调

解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调解山林纠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林业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乡镇山林纠

纷调处工作的领导。

(二)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调处机构,由

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林业站人员组成山

林纠纷调解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山林纠纷调解工作。

为便于工作联系,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以文件的形式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备案,如遇工作

人员调整,及时将调整人员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

室。

(三)县法制办、县人民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等单位要

加强对乡镇(管理区)调处山林纠纷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

组织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县、乡两级山林纠纷调解工作人员

的业务水平。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主题词:林业 纠纷调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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