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09-41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09〕57号 成文日期: 2009-11-2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09-0013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2-08 19:43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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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景政办发〔2023〕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57号)中的条款“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删除。


修改后: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区产业提升,创新城市改造投资机制,提高城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城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

“退二进三”是指中心城区的现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涉及工业企业的其它用地,通过政府收储的方式将原传统工业退出城区,并将该地块改造成第三产业用地的行为。实施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是我县新型城市化的重大战略举措,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中心城区”是指鹤溪镇建成区。根据城市规划推进时序,分年度实施,重点开发区块、主要道路两侧地块优先安排。

(二)实施范围以外因城市建设确需提前实施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参照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基本方式

根据我县情况,“退二进三”的企业除可选择《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景政发〔2009〕23号)规定的标准补偿外,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补偿:按该地块土地出让评估确认价(提取收储成本后)一定比例提成,并返还原依法取得的土地价款。出让规划容积率为2.0的地块,企业提成不超过45%(含45%),其它容积率根据上述标准平衡取得。

按上述补偿方式收储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储,不另行补偿。

上述“提取收储成本”仅指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企业的总补偿款。

上述补偿方式不得与景政发〔2009〕23号文件中的补偿标准同时享受。

资金结算

城区企业“退二进三”中的评估价格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结算方法: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和企业商议的补偿方式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合同、腾空土地、在土地出让评估价确认后或土地出让后予以一次性补偿支付。

奖励政策

“退二进三”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收购合同并腾出土地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奖励。

报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含图件)等资料。

(二)实地调查和权属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勘测,并向房屋、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明确房屋、土地权属。

(三)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及土地出让规划方案,拟定收储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收储补偿协议,按照收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及土地,并按协议支付补偿费。

储备土地变现收益管理

(一)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完成出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程序公开出让。

(二)收储的房屋、土地统一纳入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范围。为便于融资,在尚未实施开发建设之前,根据需要可以将收储的房屋、土地按现行规划用途直接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本款同时适用于其它方式收储的土地、房屋。

(三)“退二进三”企业所涉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现行规定征收。

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职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建设局要做好收储地块的土地出让规划方案,并做好建设地块周围的基础设施配套;县国土资源局要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收储和土地出让;城区各有关单位、各职能部门要为“退二进三”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其他事项

(一)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拆迁的企业不得按本实施意见收储。“退二进三”中涉及集体土地的,按现行相关政策办理。

(二)其他乡(镇)在建成区范围内实施“退二进三”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个人用地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于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收储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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