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7-52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7〕81号 成文日期: 2017-11-27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7-0012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三轮农村金融扶贫改革“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2-05 09:24 信息来源: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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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三轮农村金融扶贫改革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三轮农村金融扶贫改革“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县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按照县委“打好五张牌、培育新引擎,在全省大花园和全市创新区建设中加快打造民族风情特色园”的要求,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为主抓手和突破口,以激活和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为着力点,逐步构建系统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为低收入农户和农村各类新型主体搭建稳定有序和精准到位的金融服务平台,助推农村各项改革,增强农村改革发展的动力。

二、目标任务

继续采用“政银保”等合作模式,对全县新一轮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和上一轮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民宿)等经营主体;村级经济合作社发展项目进行贷款贴息。

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2018年1月—2020年12月完成。省两山(一类)资金安排1000万元,上一轮该项目节余特扶资金结转到本轮继续实施,同时整合省财政专项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和县财政资金使用。

三、贷款规定

(一)贷款对象及贴息贷款额度。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域范围内以下几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第三轮(2017年认定)低收入农户(含动态调入或调出对象)产业发展贷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

第二类对象:第二轮(2013年认定)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贷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

第三类对象:全县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省级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市级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有明显带动示范作用的合作社贷款,省级50万元以下(含50万)、市级30万元以下(含30万)、一般性合作社20万元以下(含20万);家庭农场贷款省级35万元以下(含35万),市级25元以下(含25万)、一般性家庭农场15万以下(含15万);畲家民宿农家乐贷款,被评定市级精品民宿示范点经营户贷款40万以下(含40万),省、市级农家乐特色点或四星级农家乐经营户和通过设计的民宿经营户(以文件认定为准)贷款25万以下(含25万),民宿经营户贷款15万以下(含15万)。

第四类对象:强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集体经济项目贷款额度依实际情况由贷款银行合理确定。

第五类对象:县或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会员贷款,按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中相应的等次享受贷款额度。农民资金互助会会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第六类对象:来料加工经纪人、电子商务经营人贷款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若同一家庭中,不同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第一、二、三、五、六类对象贷款条件,则只可享受其中一项贴息贷款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二)贷款用途。用于发展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业、农家乐(民宿)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合作经营、服务业经营、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

(三)贷款利率和贴息方法。

第一、四类对象贷款利率和贴息:贷款银行上浮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0%,县财政对第一、四类对象实行全额贴息补助。

第二类对象贷款利率和贴息:贷款银行上浮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0%,县财政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助。此类对象从第二轮贴息贷款到期之日起,即可按本实施方案由贷款银行审核执行。

第三、五、六类对象贷款利率和贴息:贷款银行按第一、四类对象贷款总量40%的额度,给予第三、五、六类对象贴息贷款,贷款银行上浮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0%,县财政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助。贷款具体对象由银行确定,第三类对象报县农办(扶贫办)审核,第五类对象报县供销联社审核,县农办(扶贫办)备案,第六类对象分别报县妇联、团县委审核,县农办(扶贫办)备案。

(四)贷款条件。

1.申请扶贫信贷的对象必须符合发放贷款的涉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申请扶贫信贷的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即丽水市信用农户管理信息系统信用农户标准。

4.符合贷款信贷准入条件。

(五)贷款担保和抵押方式。

1.第一类对象贷款担保:①由保险公司,按“政银保”合作模式为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信用保证指的是:若低收入农户出现不良贷款,取消其“信用户”资格,同时取消其享受该项政策资格;连带取消该村信用村评定资格,同时连带取消该村其它低收入农户其享受该项政策资格;②林权、农房、土地经营权等进行抵押担保;③采取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担保,由贷款银行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2.第四类对象贷款担保:①由县强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乡村级强村子公司担保;②保险公司按“政银保”模式为其提供担保;③自有财产担保;④采取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3.第二、三、五、六类对象贷款担保:采取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不采用“政银保”政府出资保证保险的方式担保。

(六)保险事项。可参照第二轮相关规定执行,赔付、各方承担责任义务等另行确定。

(七)贷款期限。可申请1至3年期贷款,一次授信,分年度办理。

四、贷款流程

(一)第一类对象和第二类对象贷款。

1.贷前调查(审查):贷款对象的认定和贷款项目真实性的调查

2.贷款银行授信整村贷款额度→农户申请→贷款银行信贷人员为主导,联合村两委干部、乡镇(街道)驻村干部等,民主、公平、公正筛选推荐→村(股份)经合社、乡镇签署意见→县农办(扶贫办)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办理(包括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3.贷款发放:金融机构

4.受理与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和授信→贷时审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

(二)其它主体贷款,由贷款银行确定。

五、贷款收回

(一)第一类对象贷款收回。贷款银行提前一个月告知贷款农户贷款即将到期→到期农户归还贷款本金。

(二)其它主体贷款,由贷款银行确定。

六、资金安排

整合资金约4000万。

七、贴息资金及保费支付方式

(一)第一类对象。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向第一类对象贷款收取利息和保费,直接向财政申请,经县财政、县农办(扶贫办),据实结算拨付。

(二)第二、三、四、五、六类对象。贷款利息先由贷款银行向借款主体收取,然后再由借款主体向贷款银行申请,县农办(扶贫办)、县财政局办理贴息补助(贴息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贷款银行,再由贷款银行拨付到借款主体)。

八、职责分工

县农办(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全县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工作的组织指导。

县农办(扶贫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各乡镇(街道)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县农办(扶贫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经商局。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营销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调查、审核、确定和增收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监测。

(二)县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专项资金(包括贴息资金、保费贴补资金)管理、拨付。

(三)县人民银行。做好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四)涉农金融机构。分片包干,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同时对贷款资金使用用途进行监管及效益跟踪分析。

(五)各乡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低收入农户发展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低收入农户发展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实施工作。协同贷款银行核实贷款对象信用情况、家庭收入、发展项目等贷款条件及筛选推荐工作,向相关贷款银行提供低收入农户资料和小额贴息信贷认定工作及协助贷款银行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并确保贷款对象识别和筛选推荐精准、公正。

(六)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贷款逾期处置,加大力度处理非法集资、挪用贴息贷款资金等情况。

(七)若遇本方案中未明确的事项,则由县农办(扶贫办)、县人行及相关部门合议决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景政办发〔2017〕81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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