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244H/2016-714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财行〔2016〕244号 成文日期: 2016-11-0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12-2016-0004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09 16:28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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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5号)、《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浙财教〔2011〕18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0〕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景政办发〔2015〕12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景教〔2015〕73号),为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6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教育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5号)、《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浙财教〔2011〕18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下达的,以及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县学前教育发展的奖励补助资金。

第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计划,进行项目日常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资金使用分配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县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提升奖励;教学仪器添置、园所装修补助;上等级民办幼儿园合格教师的社会保障补助;幼儿教师培训补助;新建上等级民办幼儿园补助等。

2.对公办幼儿园的奖补:公办自聘教师社会保障补助;公办自聘教师工资补助;公办幼儿园其他补助等。

3.学前教育专项奖励。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奖励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励补助包括: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评定达到省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晋级为省三级园、省三级园晋级为省二级园、省二级园晋级为省一级园,每个教学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1.5万元、2.5万元(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人)。

(三)上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格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以实际参加保险人数为准),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50元补助。

(四)新建上等级民办幼儿园,具有教育用地规划审批的,按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300元(享受此项补助当年,不再享受本条第五款关于装备添置、园舍维修的补助)。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学装备添置、园舍维修给予40%的补助。

1.同一家幼儿园一般不予连续两年进行补助;补助上限按省三级、二级、一级园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改建、扩建幼儿园一次性投入超过50万元的,不受上述限额限制,补助资金可分两年进行兑现。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经县教育局批准,参加省、市、县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其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聘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给予补助1000元/年·人。对于新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岗教师,每人奖励5000元(分五年兑现。每年1000元,离开本县任教的自动取消)。

第六条 对幼儿教师的奖励补助

(一)公办幼儿园自聘合格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以实际参加保险人数为准),县财政给予补助450元/月.人。

(二)公办幼儿园自聘合格教师,给予补助2000元/年.人。

第七条 专项奖励补助

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全县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对考核合格的幼儿园分等次给予奖励;对学前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补助不得超过当年各级财政安排我县学前教育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中央、省、市下达的有关学前教育资金,应按文件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按要求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有关学前教育资金,应按相关标准分配落实,及时下达至项目或幼儿园。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资金结余,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县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或收回奖励补助资金或取消相应年度奖励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申报审核管理。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协调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政策措施。对于基本建设项目要做好项目的申报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对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教育部门应采用一定的方式公示学前教育计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幼儿园,应将项目名称、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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