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236N/2016-49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林〔2016〕105号 成文日期: 2016-10-09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20-2016-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0-13 16:42 信息来源:林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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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厅关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景宁县古树名木保护,开展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省林业厅《关于抓紧组织开展2016年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林防〔2016〕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范围和主要技术措施

  1、建设范围。全县辖区内需采取保护措施的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和急需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其它古树及名木。

  2、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围栏保护、病虫防治、支撑加固、堵洞修补、装置避雷设备、排除妨碍、土壤通气、开设复壮沟、水肥管理、树体防腐、树枝修剪、钻孔通气等技术措施。每株古树可采取一种或数种技术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条 项目申报

  每年6月底前,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对需采取保护措施的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和急需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其它古树及名木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根据申请进行调查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审核确定。

  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在提出保护申请的同时,需提供古树名木的初步保护方案。乡镇(街道)林业工作人员应指导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按照“一树一策”的要求制定好初步保护方案,内容包括影响健康主要因子、保护措施及经费预算等。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项目库管理,所有审核确定的项目统一纳入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条 项目立项

  县林业局按轻重缓急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保护任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拟立项目,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和拟分配资金方案。

  对初步列入项目实施对象的古树名木,县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初步保护方案,按照“一树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保护方案,内容包括影响健康主要因子、保护措施及经费预算等。保护方案由县林业局组织专家组统一集中审定,通过专家组审定通过的保护方案,该古树名木正式列入项目实施对象。

  第四条 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古树名木保护项目的实施。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职责:负责提出初步保护方案,组织保护方案的实施;组织具有古树名木保护技术和经验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或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必须签订施工(含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项目实施的政策处理、安全生产、质量监管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施工进度、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2、古树名木所在乡镇(街道)职责: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系列问题,保障施工进度、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县林业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核和项目资金补助额度审定;负责组织古树名木保护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帮助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落实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古树名木保护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古树名木保护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五条 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其他用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资金。

  2、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建设;制订保护方案的相关费用;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查、培训费用;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的影像资料及管理费用;其他用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费用。

  3、补助标准:根据保护方案规范施工,经验收质量合格的,按照实施方案给予补助,遵循必须从严的原则。

  4、拨付方式:古树名木保护项目经县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县财政部门根据验收单和工程审价报告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财政办,由乡镇(街道)财政办及时将补助资金再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档案管理

  县林业部门对保护对象的基础资料、生境质量、健康状况、保护内容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记录,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录入“浙江省古树名木监管平台”。保护方案和验收材料等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林业局,县纪委、县委办、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纪委第八纪检组,严伟华副县长。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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