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实施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以下简称“五证合一”)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与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推进“五证合一”要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适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登记的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领取的“五证”继续有效。 三、工作举措 (一)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国税局等部门联合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五证”资料的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审批、有关表格发放、信息扫描上传及“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打印、发放等工作。综合受理窗口暂设在县行政审批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等审批中心进驻新办公大楼后,由县行政审批中心统一设置。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建立“五证合一”审批平台,实现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三)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涵盖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县市场监管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国税局等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资料与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共享。 (四)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并审查,县各相关部门不再重复审查(《登记操作流程》见附件)。 (五)营业执照核发。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国税局等部门负责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供相关证照号码,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加载打印赋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后,打印赋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只加盖市场监管部门的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专人,抓好落实,确保2015年8月20日前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县政府成立“五证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编委办、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中心、国税局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基础保障。县市场监管局要牵头抓好“五证合一”登记的日常工作,合理调配综合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衔接协调,确保综合受理窗口的正常运行;县行政审批中心要牵头做好所涉及的各部门窗口的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国税局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形成合力推进,确保“五证合一”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五证合一”登记操作流程 2.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3.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五证合一”登记操作流程 一、“五证合一”设立登记 (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五证合一”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相关材料和需修改的内容。 (二)内部流转审核 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报材料流转传递至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即赋号,不符合的应写明理由,及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汇总各部门意见后统一告知申请人。 (三)执照打印 综合受理窗口获取“五证”号码后,通过“五证合一”审批平台直接打印依次赋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打印完毕后,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传送给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原件由申请人领取。各部门不再单独编码发放证件正本,但可根据申请人申请增发副本。 二、注销登记 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企业先行办理国税、地税、统计部门的注销手续,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完成后办理人力社保部门注销手续。其中,企业单独领取了各部门证(照)的,由各部门分别收缴;仅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各部门在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营业执照由市监部门收缴。注销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