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4-6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县政府令第14号 成文日期: 2014-09-28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4-0003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2014-09-30 14:29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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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县长:             

2014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  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两者比例为 2:3。乡镇(街道)应按农户参与、公开公平、专账专户、全程监督的原则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的分配和管理。土地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不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征地区片全县范围共划分为三个区片

区片Ⅰ:

鹤溪街道鹤溪村、浮丘村、双后岗村、张村村、旱塔村、周湖村、包凤村、扫口村、城西村、东弄村、三枝树村,红星垟街道城北村、外舍村、王金 村、岭北村、岗石村,鹤溪林业分场、鹤溪林场、农场的国有土地;

区片Ⅱ:

鹤溪街道惠明寺村、赤木山村、滩岭村,红星街道岚头村,沙湾镇沙湾村、七里村,东坑镇东坑村、马坑村,英川镇英川垟村、王宅村、耀 村,渤海镇鲍山头村、梅坑村,澄照乡三石村、东畔村、四格村、东升村、金丘村,大均乡大均村、泉坑村、大赤坑村、伏叶村,漈梧桐乡梧桐村、大 乡洋心村、西一  村、西二村、潘宅村、彭村、茶林村,景南乡忠溪村,鸬鹚乡鸬鹚村、葛山村, 垟垟毛 乡毛 村,标溪乡标溪村,家地乡家地村,大地乡大地村,雁溪乡雁溪村,秋炉乡秋炉村,梅岐乡梅岐村,郑坑乡郑坑村,九龙乡王湾村(新长汀村);

区片Ⅲ: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和附图。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详见附件1

区片Ⅰ: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11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50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9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0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6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30万元/公顷。


第三章 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 青苗补偿是以土地征收时范围内的当季作物进行补偿,无苗的、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5 万元/  公顷)。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4.5万至6 万元,中龄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

第十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际价值评估,酌情定价补偿。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拆迁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事主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工作经费乡镇(街道)每平方米5元,村委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景政令第10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景政发〔2012〕1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征收集体土地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1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暂行规定发文之日期间,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本暂行规定施行。  


附表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地类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水、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2.9333万元/亩

4.4万元/亩

2.4万元/亩

3.6万元/亩

1.6万元/亩

2.4万元/亩

44元/平方米

66元/平方米

36元/平方米

54元/平方米

24元/平方米

36元/平方米

林地及未利用地

1.3333万元/亩

2.0万元/亩

1.0666万元/亩

1.6万元/亩

0.8万元/亩

1.2万元/亩

2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24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附:区块具体划分详见附图


附件2: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

等级

乡、镇

(街道)

行  政  村  名

鹤溪街道

红星街道

鹤溪街道鹤溪村、浮丘村、双后岗村、张村村、旱塔村、周湖村、包凤村、扫口村、城西村、东弄村、三枝树村、红星街道城北村、外舍村、王金垟村、岭北村、岗石村及鹤溪林业分场、鹤溪林场、农场的国有土地。

鹤溪街道

红星街道

沙湾镇

东坑镇

英川镇

渤海镇

各乡政府所在地村

鹤溪街道惠明寺村、赤木山村、滩岭村,红星街道岚头村,沙湾镇沙湾村、七里村,东坑镇东坑村、马坑村,英川镇英川村、王宅村、耀垟村,渤海镇鲍山头村、梅坑村,澄照乡三石村、东畔村、四格村、东升村、金丘村,大均乡大均村、泉坑村、大赤坑村、伏叶村,梧桐乡梧桐村,大漈乡洋心村、西一村、西二村、潘宅村、彭村、茶林村,景南乡忠溪村,鸬鹚乡鸬鹚村、葛山村,毛垟乡毛垟村,标溪乡标溪村,家地乡家地村,大地乡大地村,雁溪乡雁溪村,秋炉乡秋炉村,梅岐乡梅岐村,郑坑乡郑坑村,九龙乡王湾村(新长汀村);

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范围

上述Ⅰ、Ⅱ以外的所有行政村


附表3: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类  别

单  价

备  注

经   济   作   物

成片   (0.1亩以上)

果园

5850元/亩

投产果园(三年以上)

3500元/亩

初产果园

1500元/亩

未投产果园 

零星

果苗

3-6元/株

实生苗

柑桔、           胡柚类

98元/株

主干直径≥8㎝(以嫁接疤上10㎝)

60元/株

主干直径≥5㎝

15元/株

主干直径<5㎝

文旦、柿、   板栗、石榴青梅、杨梅李、枣、桃、梨、枇杷类

117元/株

主干直径≥15㎝

70元/株

主干直径≥5㎝

8元/株

主干直径<5㎝

厚补

15元/株

胸径≥5㎝(公顷补偿上限6000株)

5元/株

胸径<5㎝(公顷补偿上限6000株)

成片

 (0.1亩以上)

绿茶、油茶

7000元/亩

投产三年以上茶园

4000元/亩

未投产茶园 

白茶

12000元/亩

投产三年以上茶园

6666元/亩

未投产茶园

零星

零星绿茶、油茶

20元/丛

树冠直径≥0.5m

零星绿茶、油茶

12元/丛

树冠直径<0.3m

白茶

35元/丛

树冠直径≥0.5m

白茶 

19元/丛

树冠直径<0.3m

成片

 (0.1亩以上)

菜竹、毛竹

5850元/亩


零星

毛竹

12元/株


菜竹

4元/株

基地

香榧

4000元/亩

2+4

零星

香榧

135元/株

2+4

200元/株

2+4以上


附表4

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砖混简易棚

50

11

电表(临时用房户)

200

2

竹木简易棚、香菇棚(毛竹搭架、石棉瓦盖顶)

30

12

闭路电视(临时用房户)

200

3

简易棚(竹木搭架、塑料薄膜盖顶无围墙)

10

13

水表(临时用房户)

200

4

粪池

100

14

棺迁(单)搬迁费

800

5

水漕

80

15

棺迁(双)搬迁费

1000

6

水井(深不不足三米)

200

16

金迁(单)搬迁费

400

7

水井(深超过三米)

270

17

金迁(双)搬迁费

450

8

锅灶

三眼

150

18

围墙(门斗、粉刷或勾缝)

42

二眼

110

19

围墙(3/4砖、粉刷或勾缝)

82

单眼

80

20

围墙(一砖砌、粉刷或勾缝)

110

9

水泥香菇灶

600

21

泥墙

40

10

木头香菇灶

400

22

水泥地

10

坟墓按评估确定价补偿,坟墓安置结合我县公墓等级自行选择。


分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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