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4-601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4〕53号 成文日期: 2014-05-1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4—0007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2014-05-19 17:07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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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结合我县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要求,实施“畜牧进山,养殖上山”战略,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畜牧业,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

根据各项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县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范围。

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准入区,全县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县城大城区规划红线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10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3.主要河道流域边沿300米以内禁止规模化养殖。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2.各村庄规划区、行政村、自然村人口集中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3.水库库区周围300米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4.千峡湖、瓯江小溪、飞云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滩涂及圩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和旅游景观等区域。严格限制建设生猪等易产生污染的规模化养殖场。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米内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6.其它需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范围为适养区;各乡镇(街道)、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养殖场,实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具体要求

(一)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容量要求,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水功能区、生态功能区要求,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要大力提倡畜禽污染物综合利用,按照环境容量要求,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小区布局,按照养殖规模与配套消纳地相适应原则规划,或者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按照环境容量要求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发改、农业、环保、国土、建设、水利、千峡湖管理处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划分方案,严格把关。农业部门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将该《方案》作为依据之一。各行政村在制订《村规民约》时,要将该《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部门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加大教育惩处力度。

(三)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不按划分方案工作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附则

(一)本划分方案所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标准,规模标准为:常年存栏生猪(25kg以上)2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种类按比例折算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其它养殖场指常年存栏猪50头以上,但又达不到规模化养殖场程度;零星或少量养殖的指常年存栏猪50头等以下;易产生污染的畜禽指排污量较大的猪、牛(奶牛)等。

(二)涉及千峡湖、瓯江小溪、飞云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滩涂及沿岸重要生态功能地和旅游景观地的,由水利、旅游、千峡湖管理处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方案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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