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2-020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2〕151号 成文日期: 2012-12-28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2-0025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1-11 10:05 信息来源:县府办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履行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除中央、省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以外,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财政、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县安置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 接收

  

  第七条 士兵退出现役,由县安置办负责接收。接收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的接收范围:

  (一)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2.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3.因战、因公(包括因病)负伤致残,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部队师(旅)级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或精神病患者经连续治疗一年未愈的。

  第九条 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范围:

  (一)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三)服现役达到规定年限,被批准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包括因病)致残或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部队师(旅)级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十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处理的,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

  第十一条 士兵、士官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原征集地,由公安机关交乡镇人民政府接收落户,城镇户口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自批准退伍之日起30天内,持《士兵退出现役证》和部队介绍信,转业士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县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向县政府安置部门报到,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到县安置办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不报到的,发生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章 安置

  

  第十四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十八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自主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被撤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二十二条 凡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均由县安置办根据接收单位经济效益、往年接收情况和单位职工总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安置指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增员时,必须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县安置办、县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研究确定。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后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技能等级职工确定。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时间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入伍前是机关、团体、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企业作为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与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七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县安置办按照当地不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对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县安置部门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安置工作所需的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安置办编报年度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超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本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同时,县人事部门三年内停止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和招工计划的审批,并由县人民政府责令该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一)非组织原因造成档案缺少的、伪造、涂改基本档案材料或骗取伤残、功臣荣誉证书的;

  (二)服现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除外)或被劳动教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四)待分配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士官服役未满规定年限,因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

  (六)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景政发〔2003〕5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印发

附    件:景政办发〔2012〕0151号.ceb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