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2-32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2〕146号 成文日期: 2012-12-23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2-0022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2012-12-31 10:04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8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推动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我县建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县长为召集人,县府办分管主任、县工商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广出版、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安监、经济商务、交通运输、人力社保、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盐务、烟草、邮政、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工商局,工商分管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县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县政府对全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同时建立由县综治办、监察局、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乡镇、街道、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政府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渠道和工作机制,实行部门间信息抄告制度,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和整治工作信息互通共享。

(三)建立部门协作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立足本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商请、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取缔难度大的无证无照经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并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歌舞厅和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美容美发、医疗按摩、浴室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市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之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广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强制拆除用于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活动和影响市容的违法建筑物;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规划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取缔室外无照流动商贩,规范室外流动摊贩疏导点的管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经济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煤炭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担保、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水利部门:依法负责从事河道采砂、野生水生动物、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等须经水利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盐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等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经营电信业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工程建设(含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牵头、协调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批准无证无照经营户用电、用水、用气的申请;通信服务企业不得为无证无照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无证无照经营户是违法经营行为第一责任人,凡在无证无照经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从重从严追究无证无照经营户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违背社会公平公正,扰乱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逃避执法监管,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

(二)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事项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把好市场准入关。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申请登记注册前,凡不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需审批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七条规定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坚持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分类处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大学生创业和社会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积极引导其办证办照,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或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形成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工作氛围。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3日印发

附    件:景政办发〔2012〕0146号.ceb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