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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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管理区、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景委办〔2010〕21号)、《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景人劳社〔2010〕94号)和《关于开展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劳务派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派遣对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需要劳务派遣的编外人员。 二、劳务派遣基本条件 1、单位已聘用编外用工人数控制在单位总编制15%之内; 2、需派遣的编外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工资标准和年龄符合有关规定。 三、劳务派遣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申请书; 2、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 3、用工单位编外用工工资册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工单位与编外用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编外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四、其它有关要求 1、编外人员由县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编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对于擅自聘用、违规聘用或超规定比例聘用编外人员未清理到位的单位;对于原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工资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编外人员不予劳务派遣。 3、钟点工、计时工、计件工或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用工不列为劳务派遣对象。 4、劳务派遣编外人员上报截止时间到2011年3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单位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事项(经审批新招考聘用的编外人员除外)。 5、联系方式:县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县原八一宾馆五楼),联系电话:5095302,5095301。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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