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06-004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06〕13号 成文日期: 2006-07-03
规范性文件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0-08-13 10:14 信息来源: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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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

为“打造中国畲乡、建设和谐景宁”,切实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促进城市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情形均属严重违法用地或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拆除:
  (一)违反《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或《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侵占道路、绿地、消防通道、行洪道的;
  (四)在共用楼顶或其他公共设施上违法建设的;
  (五)擅自在楼顶等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擅自超层建房且不能在限期内提供无安全隐患有效证明的;
  (七)未经依法批准,侵占土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条 下列情形的违法用地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非本集体土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工商服务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划拨土地建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工商服务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擅自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以临时用地为名擅自占地搭建永久性建筑或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未续办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三条 对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市容市貌,无安全隐患,无邻里纠纷的违章建筑物,户主在规定期限内可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接受处罚后补办手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砖混结构造价为基准(砖混结构重置标准价420元/平方米)的40%予以处罚,并补收城市配套费80元/平方米,补办审批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予以拆除。
  第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但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方式处罚:
  (一)符合建造住宅条件的,没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房人可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砖混结构重置价420元/平方米的40%确定,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住房确属特殊困难的,酌情处理。
  (二)因受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原因,急需使用土地建住宅而未经批准先行开工建造,在灾情结束后超过六个月尚未补办用地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条 不违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影响市容市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经依法罚款后,责令限期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集体土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工商服务业的。
  第六条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另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景宁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办工业企业,至今仍经营生产,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如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罚款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搬迁。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文前县城规划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行为。
  第九条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土地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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