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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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民、法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从事传销违法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是经济邪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策划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违法活动。不得从事拉人头传销、收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不得将房屋、会议室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发布后,凡有从事上述所列传销行为的,应立即停止一切传销活动。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继续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类传销违法活动,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活动中来。发现传销活动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对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打击传销活动有功的人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工商部门:12315 公安机关: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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